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本园依法自主管理,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园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幼儿园;英文表述为Shanghai qingpu Xiang Hua
Qiao kindergarten;住所地址为上海市青浦区池泾浜路168号;幼儿园官方网址为xhqyey.qpedu.cn。
第三条 本园依法经上海市青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隶属于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
管理。本园为全日制二级一类幼儿园,幼儿园占地面积3353平方米,建筑面积1604平方米,办园规模为8个班级,是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四条 本园面向青浦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招生人数及编班应当符合青浦区教育局规定。
第四条 本园的办园理念是“心向阳光、守望希望,成就更好的自己”。
办园目标是:“互动环境显品位
健康育人出品牌
自主教师炼品格
家长满意亮品质”
第六条 根据《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要求设置四大板块:生活、运动、游戏、学习为基础课程,以及本园健康教育活动所形成的特色活动组合而成。
第七条 本园园标该图形造型来源于香花桥幼儿园拼音首字母XHQ。由人体组成字母造型,
大人体寓意老师,小人体寓意幼儿。相拥舞蹈寓意我们师幼关系的和谐、亲近,我们孩子在老师爱的关怀下,幸福健康、快乐的成长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 本园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幼儿园的全面行政工作。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副园长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园长履行下列权力:
(一)重大事务决策:园长对幼儿园的重大行政事务作最后决定;
(二)人事任免决定:提议任免副职,按规定决定任免园中层干部,在考核后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辞退;
(三)财务审批:幼儿园财务经行政班子讨论决定后由园长负责审批,决定日常开支项目;
(四)招生收费:按教育局的有关招生规定招生,严格按区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条 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一条 本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本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本园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本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本园设置教学办、 保育办、总务办、园务办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审议本园章程、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事项。
第十四条 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十六条 本园依法接受教育局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七条 本园教职工由教师、保育员、保健员、财务人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十八条 本园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教师、保育员、保健员、财务人员、营养员等必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和资质。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设置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十九条 本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本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幼儿进行《纲要》和《指南》所确定的基本要求的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体验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本园健全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幼儿园工会设立教师申诉调解委员会)。
第四章 幼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愉快地参与一日保育教育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保育教育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对幼儿园及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通过监护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幼儿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喜欢上幼儿园,认真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爱护幼儿园的玩具、学具、图书及运动器材。
(四)遵守幼儿园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二十四条 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同时注重对社区、家庭资源的有效运用,积极引导并开展相应的实践体验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园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第二十六条 本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本园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商讨幼儿伙食、沟通幼儿园与家长等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园加强同社区的联系和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本园建设。本园每学年6月份邀请社区部分人士来园进行座谈,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96万元。本园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园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对幼儿园财务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办法,上报区教育局校产管理中心备案,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按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本园工会委员会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园务会议通过,报青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园园长室负责解释。